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

  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


(资料图)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独立意见

  根据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》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》及《公司章

程》的规定,我们作为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,对第十届董事

会第五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:

  一、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 A 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

  根据《公司法》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《证券法》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》等有

关法律、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,我们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

A 股股票相关资格、条件和要求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,我们一致

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、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

象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(A 股)股票的条件。

  我们一致同意《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 A 股股票条件的议

案》,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。

  二、关于公司 2023 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 A 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

  经认真审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 A 股股票方案,我们一致认为本

次向特定对象发行 A 股股票方案切实可行,符合公司实际情况,有利

于公司生产经营,符合公司发展战略,能够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,不存

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。募集资金的使用有

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保持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。

  我们一致同意《关于公司 2023 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 A 股股票方案

的议案》,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。

  三、关于公司 2023 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 A 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

  经认真审阅《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 2023 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 A 股

股票预案》的内容,我们一致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 A 股股票预案

符合《公司法》

      《证券法》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》等有关法

律、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。预案的内容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不存在

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。

  我们一致同意《关于公司 2023 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 A 股股票预案

的议案》,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。

  四、关于公司 2023 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 A 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

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

  经认真审阅《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 2023 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 A 股

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》的内容,我们一致认为本次向特定

对象发行 A 股股票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的战略

发展规划方向。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,将优化公司业务结构,

增强公司竞争力,促进公司健康长远发展,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。

  我们一致同意《关于公司 2023 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 A 股股票募集

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》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,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。

  五、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

  经审议,我们一致认为根据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——发行类第 7 号》

等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,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(向特

定对象发行股票)到账时间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,且最近五个会计

年度公司不存在通过配股、增发、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

况,因此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 A 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

用情况报告。

  我们一致同意《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》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,

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。

  六、关于公司 2023 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 A 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

影响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

  经认真审阅公司关于 2023 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 A 股股票摊薄即期

回报的影响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、董事和高级

管理人员出具的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 A 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

补措施的承诺,我们一致认为,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 A 股股票

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 A 股股票完成后对

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,填补措施符合相关法律、法规和

规范性文件的规定,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。公司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

人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 A 股股票摊薄即

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做出的承诺符合相关法律、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

定,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,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

形。

     我们一致同意《关于公司 2023 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 A 股股票摊薄

即期回报的影响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》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,并同意

提交股东大会审议。

     七、关于公司 2023 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 A 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

析报告的独立意见

     经认真审阅《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 2023 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 A 股

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》的内容,我们一致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

行 A 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《公司法》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《证券法》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《上市公司

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。论证

分析报告的内容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不存在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重

大遗漏。

     我们一致同意《关于公司 2023 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 A 股股票发行

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》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,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。

     八、关于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签署《附条件生效

的股权收购协议》的独立意见

     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罗牛山畜牧有限公司与海南德胜海纳中启实

业有限公司签署了《海南罗牛山畜牧有限公司与海南德胜海纳中启实

业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》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,收购海南德胜海纳中启实

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儋州罗牛山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 45%股权。经审议,

我们一致认为该协议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及规范性

文件的规定,合法有效,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、特别是中小股

东利益的情形。

  我们一致同意《关于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签署<附

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>的议案》,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。

  九、关于公司《未来三年(2023 年-2025 年)股东回报规划》的独

立意见

  经认真审阅《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(2023 年-2025 年)股

东回报规划》的内容,根据《公司法》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《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

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证监发〔2012〕37 号)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证监发〔2012〕37 号)等有关法律、法

规以及《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的相关规定,我们一致认为《罗牛

山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(2023 年-2025 年)股东回报规划》的内容充

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,有

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。

  我们一致同意《关于公司<未来三年(2023 年-2025 年)股东回报

规划>的议案》,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。

  综上所述,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独立董事:印遇龙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张秋生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于爱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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